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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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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7-07-19 00:00 国际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保障外国留学生在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硕士和博士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汉语语言进修生和其他短期进修生。

第三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坚持“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方针,采取“趋同化”管理模式,即留学生日常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参照国内学生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留学生教育管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实施,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学院按照职责分工,将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纳入各自的整体工作和规划中。具体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规划和协调留学生教育各项工作;负责与研究生部、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共同协商,根据入学条件确定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录取名单;负责办理留学生录取、来华及入学相关手续;负责留学生入学工作中各项具体事务管理、协调及安排;负责留学生的招生宣传、日常及涉外管理、学生活动的组织协调、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英文翻译制作,各类奖学金申报、评审组织及奖学金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研究生部:负责硕士、博士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课程考核及答辩安排、毕(结)业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日常教学、学籍管理、考试安排及成绩管理、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四)各学院: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的各项教学安排,包括教学任务中规定的外出参观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

根据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方案及执行计划指导留学生进行选课;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的资格的初步审定;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申请的受理,并协助留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短期专业进修生课程计划、选课以及课程考核等教学工作。人文学院负责汉语进修生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负责学历教育留学生汉语课程教学;负责汉语进修生休学、退学、转学的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承担留学生教育相应工作任务。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履行好对留学生教育及管理的职责,不得推诿和逃避责任。对于因工作失职或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报到注册及教学管理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报到注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前以书面形式(信件或传真等)向学校说明并请假,到校后须提供有关病假、事假等原件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逾期未到校者,以及开学两周之内未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条 新生到校后24小时内,应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进行临时住宿登记;入学报到10日内,应到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

第八条 每学期第一周,留学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备案并领取交费通知单,凭财务处开具的收费单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出书面说明,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习居留许可。

第九条 本科留学生应遵守《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硕士、博士留学生应遵守《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根据各专业留学生培养方案及执行计划进行选课。课程考核、成绩管理与中国学生相同。非学历教育留学生课程计划、选课等教学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实施。

第十条 外国留学生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就业指导课、体育课和军事训练与理论等课程。

第十一条 四年制本科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的总学分应达到120~125学分(具体要求根据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五年制本科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的总学分应达到150~155学分。在本科四年级第二学期(五年制在五年级第二学期)之前,未取得应修学分80%的学生,不安排撰写毕业论文,应延长学习期。延长期的学费自理,不享受奖学金等优惠政策。本科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需请假的,须持有关证明并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两天以内者须经辅导员同意;请假两天以上须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需请假离开重庆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校。因病请假,须提供学校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经学校医院复查认可的正规医院医疗证明。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退学的,所交学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作如下处理: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的,应扣除本学年应交学费的30%;开学一个月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已交学费均不予退还。保险、签证等费用为代收费,均不退还。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修满留学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达到《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及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规定要求的,由所在学院初步审定后,将毕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部所提供的准予毕业留学生名单,翻译制作并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习年限届满仍未达到毕业规定要求,对该生作结业处理,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可据实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汉语进修生报到后一周,由人文学院汉语教研室组织新入学汉语进修生汉语水平测试,按汉语测评成绩分班。汉语进修生可根据自身汉语水平提出班级调整申请,由汉语教研室核定。正式行课两周后不再接收调班申请。

第十七条 汉语进修生进修期满后,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者仅有一门课程不合格的留学生,由人文学院颁发结业证书;两门以上(包括两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或者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不予颁发结业证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该生出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八条 汉语进修生进修期届满的,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我校学历学习:

(一)在校进修期间表现良好,有任课老师书面推荐意见;

(二)汉语进修成绩优秀,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申请本科学习,HSK4级分数应当在180分以上;申请研究生学习,HSK5级应当在180分以上。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学生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外国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社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广泛参与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按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入住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应当遵守《重庆交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在校外自行安排住宿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写《留学生校外住宿申请登记表》,并按规定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内住宿留学生申请下一学期校外住宿,应在本学期结束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部登记备案。已交下学期住宿费的,可凭原始缴费凭据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书面的住宿费退费申请。规定时间以外提出校外住宿申请的,不予受理;未经允许擅自搬往校外住宿的,住宿费必须照常缴纳,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如需购买使用机动车,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许可手续,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登记。

第五章 签证与居留许可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必须持用普通护照,并持学习(X)签证或访问(F)签证(短期进修生)入境。学习(X)签证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有效。持学习(X)签证者在入境后需立即到学校报到注册,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习居留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来我校学习三个月以上者应先去重庆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作体格检查或认证,体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已持有居留许可从外地(或转校)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在来校后十日内办理居留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校外国留学生应认真检查和核对签证及居留许可有效期,并提前三十日办理居留许可或签证延长手续。如因留学生个人原因,造成超期居留或签证过期,需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在校留学生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完清所申请居留期限内应当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各类费用,并提交缴费凭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在学业成绩、社会服务和各种竞赛中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留学生个人或团体,可授予“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一条 我校外国留学生参加全国或市级活动、竞赛或比赛获得佳绩的,可按以下标准从学校相关经费中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视奖项影响力而定。

奖励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000~20000元

10000~12000元

5000~8000元

市级

2000~3000元

1000~1500元

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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