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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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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7-07-19 00:00 国际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学籍管理,规范留学生学历教育教学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所有本科留学生。

第二章 报到注册

第三条 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报到注册、因故请假等,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经重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直接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五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后持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补办报到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各学院于报到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将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六条 留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凡未办理注册手续的留学生,不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参加选课。自行听课并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可,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 留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到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请假,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各教学环节需进行全面考勤。各学院和授课教师应对留学生请假、考勤情况认真记载,作为留学生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的依据。

第三章 学制年限

第八条 留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未取得留学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制四年的学生,可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3~6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五年的学生,可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4~7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条 对提前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留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制四年的学生,具有学籍(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的最长年限为6年;学制五年的学生,具有学籍(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等)的最长年限为7年。

第四章 选课与修课

第十一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参加实习、实验等实践教学,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一)留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及其他相关要求,方可准予毕业。

(二)留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安排好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

(三)留学生可自主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修读时间。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在15学分左右,选课的具体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认真修读所选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

(一)补考:留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前一周的补考(补考者不得申请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与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分数记载(不记平时成绩),并记入平均学分绩点。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须重修。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重修,也可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二)重修:凡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需重修的留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根据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在教务网上申请重修,经审核同意并缴纳重修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留学生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也可按上述程序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原则上按对应学期开设,留学生通过选读相关专业年级的对应课程跟班学习,具体规定见教务处制定的《重庆交通大学重修管理办法》。

(三)增修:经学校批准转专业、转学的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核定需增修的课程。留学生申请增修,需填写增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

(四)免修:经学校批准转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年限的留学生,所在学院应根据该生转入专业和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核定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留学生申请免修,需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

(五)先修:留学生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5,可在开课一周内申请先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先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学生申请先修,需填写先修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并缴纳先修费用,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学习。

(六)免听:留学生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其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以申请课程免听,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学生必须在开课一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导师审查、任课教师同意后,交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则可以免听该门课程部分内容(环节),但须按时完成课程实验、阶段性测验和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等,参加课程的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录入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成绩库,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留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部分闭卷或实际操作等方式。留学生按照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将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严格留学生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留学生学习状况。留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以符号“0.3”记):

(一)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缺课1/4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二)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3次以上者;

(三)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成绩记载: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核成绩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成绩,并按比例评定。具体比例由各系(教研室)制定,报开课学院(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后,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堂上对学生公布。原则上课程结束时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十七条 缓考:留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办理缓考。因疾病或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试前两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办理。缓考课程成绩报教务处备案,以符号“0.1”记。缓考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补考(缓考者无再次补考机会),缓考直接以卷面成绩记载(不记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 缺考: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核的留学生作缺考处理。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由任课教师以符号“0.2”记,不得参加补考,学生应申请重修。

第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留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学分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成绩绩点

90-100

4.0-5.0

80-89

3.0-3.9

70-79

2.0-2.9

60-69

1.0-1.9

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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