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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试行)
2017-07-19 00:00 国际学院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保障本科外国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参照《重庆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留学生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各学院(部)学位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复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及社会风俗习惯;

(二)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暂缓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的。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原则上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自留校察看处分生效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发明(专利)(所属单位应为重庆交通大学)的;

(二)获得国家指定并经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

(三)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与赢得良好声誉的。

第七条 因上述第五条原因而被暂缓授位的留学生,达到下列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在校学习期间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关课程重修,成绩符合授位条件的;

(二)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合格课程重修,课程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作出撤销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编号,加盖学校钢印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印章,由教务处统一核发。

第十一条 根据教务处核发的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证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翻译制作英文版学位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校各年级本科外国留学生,由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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